艺术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在静态的艺术设计中,设计师通过色彩、形态、大小、比例、质感、紧张或松弛等比较手段,将设计元素以有机的形式组合形成整体的节奏。需要指出的是视觉设计中的运动性、生长性并不是一种物理上的运动和增长,而是以静态的运动和增长形式引发人们对这种运动变化的发展趋势的感知形成的幻象。这种具有“倾向性的张力”在谋道设计看来,正是审美体验中生命力在心理上的对应物。

        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贝尔的“有意味的形式”,在苏珊朗格的理论中这种“意味”已经发展成为了对生命意义 “有表现力”的形式。这种表现力首先必须是动力的形式,也就是说是一种表现“变化”的形式。

        其次,它的结构单元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的生成(相似性)和统一(变化与和谐)的关系。这种有机是指单元间建立的相互依存的关联秩序,是整体的统一,不能分割的(这一点等同于完形趋向)。简单地说就是有机整体的变化形式。这就形成了另一设计指导原则:  “繁中求简,简中求繁”在设计中有机地把握统一与变化。有机的视觉元素整体形式,必须在统一中以不同的节奏韵律来表现运动变化和生成扩张力的式样,这种式样就是具有生命力的形式,具有生命力的形式就是有表现力的艺术形式。